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5条,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有明确指导。
要点总结
责任更加清晰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别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处置救援能力等一系列重点要求,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实施。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进行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强化。
重点更加突出
1、突出了事故高发、后果严重的“三大重点领域”。一是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二是矿山、冶金、城市轨道交通及建筑单位,三是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也即在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多次提到这些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2、突显了“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大核心内容。《条例》共5章35条,除..章总则(4条)、第四章法律责任(5条)和第七章附则(2条)外,“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章各占12条计24条。实际上,第四章法律责任(5条)也是对“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管理责任的强化。
3、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备案要求更加切合实际。一是编制预案的要求很有操作性,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编制预案,目的是为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这一要求,可以很好的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的结构优化和内容简化工作,避免一味求全、脱离实际唯标准是从的预案编制现象,更好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平时培训演练的工作参考和应急救援时的行动指南)。二是明确了修订预案的情形,即发生重大变化、发现重大问题及职责调整等,必须及时修订。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突出了对应急预案演练要求。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对建立和发挥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强化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二是发挥现有重点行业、领域单位及社会组织救援资源优势,依托或进行应急救援队伍共建;三是不具备建立救援队伍的小微企业,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四是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政府、单位、救援队伍要设置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较高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处置技术组;五是必须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同时,为救援队伍配备必须的物资器材及装备。
要求更加严格
《条例》的实施对依法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体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国家法治化建设思路。
1、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条例》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分。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未开展培训教育,以及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维护保养不足,导致严重事故或事故扩大,或采取措施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救援预案未报送备案、未建立值班制度或未配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进行经济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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