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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0-07-21 二维码分享

一、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市局执法力量和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双随机”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非煤矿山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跟踪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抽样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管档案

市县应急管理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相关材料;

2)建设项目预评价相关材料;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相关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管理局与公安、自然资源、卫健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二、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三、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受理、许可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实施严格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培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监管执法人员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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