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的《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提出,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办法》指出,矿山企业是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并确定治理时限。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与矿产资源生产活动同步进行。验收未通过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矿山企业应按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办法》要求, 鼓励各地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与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特色小镇等新产业新业态相结合。发展旅游业涉及利用矿区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以及配套道路用地的,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利用修复后矿区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在符合有关要求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办法》强调, 市、县人民政府**矿山企业合法收益后,将生产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生产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